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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2----134

某甲欠政府100(行政罰),而政府4年間都沒向甲催收,依行政程序法第131的規定,公法上之請求權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換句話說,政府再過1年沒有向甲催討的動作,就收不到了。甲暗爽中。

政府發現了這件事,結果向甲催收,而做了行政處分A(例如限期繳款否則處以怠金),這樣5年間的時效,進行到4年,就破功了,也就是說,甲如果仍不付錢,但政府也沒有下一步的動作,那麼該付的錢,還要再等5年才會消滅,而不是撐過1年就沒事了。這就叫做「中斷」。甲大怒中。
因為政府請求過一次,就會中斷一次。只要政府做成的行政處分A不得訴請撤銷或不得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,時效就會重行起算,第133就是在說這個規則。

那麼,重新起算是用幾年來算呢?5年!第134的意思就是這樣。

可是,若某甲神通廣大,政治人脈深厚,硬是施壓給做成該處分的上級機關,而上級機關看在甲的面子上撤銷了<行政處分A>,那麼,請問甲還要再等幾年才不用繳這筆錢呢?相信您也猜到了,答案是1年。132條後面所說的,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,就是這個意思,這樣解釋OK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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